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溪泮營區全面禁止吸菸

【本營區全面禁止吸菸】

本營區為菸害防治法第18條第1項第10款、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範之「全面禁菸場所」(含室內及室外),於禁菸場所內吸煙、使用類菸品(電子菸)或指定菸品(加熱煙)者,【處新台幣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。】

若您有抽菸需求請至營區外。